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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农〔2016〕102号
2016-06-22

关于印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农〔2016〕102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扶贫移民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6年6月 22日

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通知》(川发改赈〔2016〕2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国农公司”)为省政府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省级投融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是指省国农公司按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承接的项目资本金和信贷资金。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下联动、协同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为国家安排的专项建设基金和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其中: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省级财政直接从金融机构融入的债务资金。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信贷资金,是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长期贷款,由省国农公司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统一申办。贷款总额不超过400亿元。
第七条 经办银行按“总体授信,分批提款”的方式向省国农公司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移民局进行分配。其中,专项建设基金,按纳入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按不同区域的建房成本、补助标准等因素进行分配,实行区域差异化政策;长期贷款,具体由项目市(州)、县(市、区)向省国农公司、经办银行申请借款金额。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耕地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信贷资金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工程结余资金,项目市(州)、县(市、区)可用于支持补助随同搬迁的临界贫困户,但补助标准必须明显低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标准。
第九条 省国农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与各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融资主体(实施主体)签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与各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融资主体(实施主体)和经办银行签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条 省国农公司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移民局和财政厅审核下达各地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在经办银行申请提款,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资金使用协议》约定,及时转贷至市(州)、县(市、区)投融资主体(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项目市(州)、县(市、区)是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长期贷款的使用和管理主体,负责承接省国农公司转贷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并按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 项目市(州)、县(市、区)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债务主体,负责以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的方式偿还资金本息和税费。
第十三条 项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资金使用协议》约定,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按期向省国农公司支付专项建设基金本息、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本息和长期贷款本息等购买服务资金。
地方可用于购买服务的资金包括:

  1. 省级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本息予以全额补助的资金;
  2. 中央财政对长期贷款利息给予90%的贴息资金;
  3. 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出让收益;
  4. 各项目市(州)、县(市、区)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5.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结余资金(不含中央预算内投资);
  6. 按程序批准后可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的其他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省国农公司及时归集各项目市(州)、县(市、区)归还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按约定偿还经办银行资金本息。
    第十五条 项目市(州)、县(市、区)未按《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资金使用协议》约定向省国农公司按期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省国农公司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资金使用协议》约定,提请财政厅扣款,财政厅可采取直接扣款的方式支持省级投融资主体偿还相关资金本息。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投融资主体(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市(州)、县(市、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投融资主体(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全面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对账制度,省国农公司在每季度末与各项目市(州)、县(市、区)投融资主体(实施主体)及经办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移民局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检查、评估和公告公示制度,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移民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会同相关部门对经办银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按月度监测、按年度评估制度,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向省政府、人民银行总行等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第二十条 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和资金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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